(2015)朝民初字第04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海鸿与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鸿,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4749号原告张海鸿,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军,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楼B座2层,注册号110109002491259。法定代表人李泰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昱昕,男,1987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单元1702号,注册号110101007429636。法定代表人李润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仲喜,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鸿(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第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昱昕、付新岭,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郭仲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7日,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我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龙湖香醍溪岸xx号别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该工程于2012年7月5日开工,于2013年9月下旬竣工交付。2014年7月22日,我发现地下一层卫生间八字阀崩裂导致木地板、墙砖、笔录等物品被浸泡损坏。我多次被告协商,被告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服务承诺,不论是质量问题还是安装施工问题,其都应该先行赔付。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涉案房屋地下一层的木地板、墙砖、壁炉、地暖等进行修复、恢复原状。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属实,施工内容是基础装修,包括房屋墙面、地面、水电改造、电路等。2012年3月签约后,实际开工时间是2012年4月,2013年9月7日竣工。我公司认可原告所述八字阀迸裂造成财物浸泡的事实,但是原告所述的八字阀是原告提供,并非我公司提供的。我公司认为这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述称:我公司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业主需要什么产品会在被告的推荐下来我公司选购。我公司把八字阀直接卖给被告。我公司认为涉案八字阀不存在质量问题,断裂的原因是被告安装不当造成。此外,在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到现场时,我公司发现涉案房屋壁炉的设计、施工有问题,没有做承重处理,承载过重,导致浸泡后原告损失加大。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从事家具装饰及设计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系从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等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与第三人在装饰装修材料使用上存在合作关系。2012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家庭居室装饰工程交由被告完成;该房屋装饰装修面积为264平方米;工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7月5日;合同款项为326682元(无重大水电改造)等。2013年9月,上述装饰装修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交付原告。2014年7月,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卫生间一角阀(八字阀)崩裂导致木地板、墙砖、壁炉等物品被水浸泡损坏。被告提供2013年8月17日《主材销售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间为买卖关系,涉案八字阀系原告自第三人处购买提供被告用以装修施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承认该合同落款处并非原告签字。此外,被告表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长达一年左右,故八字阀断裂与其无关。在该合同《服务承诺》中“先行赔付”条款记载,如甲方(原告)购买的主材产品,经权威机构检验确属质量问题的,被告承诺对质量问题产品先行赔付等。审理中,经原、被告申请,我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就上述八字阀断裂原因进行鉴定。2015年3月18日,上述单位回函我院表示,可“结合标的物进水口断裂处的分析结果,推断其断裂的原因,但可能判定不出是安装使用的原因还是鉴定标的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断裂”。后,原、被告均表示不再申请相关鉴定。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我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因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内地板、壁炉、墙砖等损失恢复原状费用进行评估。2015年8月3日,评估机构出具国宏信(民)字2015第15018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为63197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原告认为评估报告结论金额过低,且存在程序问题。被告不认可修复费用中地暖拆除安装费17344.86元,表示其施工项目不涉及该部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评估结论书》、回复函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涉案装饰装修竣工交付原告使用后,因水暖配件发生断裂导致漏水、造成原告装修损失的事实存在。被告作为接收人、安装人未举证证明该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或无安装瑕疵,故依据其承诺应对由此为原告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现原告申请就涉案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原、被告虽对评估结论均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张海鸿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龙湖香醍溪岸xx号房屋地下一层木地板、墙砖、壁炉、地暖进行修复、恢复原状(逾期不予执行,则由原告张海鸿自行恢复;修复费用由被告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以六万三千一百九十七元为限)。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海鸿负担2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海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