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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其永与陈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永,陈智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杨其永,男,194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颜彦,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代理人:马爱春,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陈智勇,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永诉被告陈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其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邮寄费80元,合计428元,由原告杨其永承担。审判员  石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书记员  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