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字第8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罡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75-2号原告:刘罡,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政,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徐顺祥,局��。委托代理人:高伟伟、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罡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罡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3元,减半收取5481.5元,免交5431.5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刘罡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山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