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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533号原告陈某甲,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易某某,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易某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因被告易某某婚前有了身孕就草率结了婚。被告易某某脾气爆燥,无家庭责任感,女儿出生后不到七个月便离开家庭,后基本不回家看孩子,现我们有两年多未同居生活,夫妻关系越来越糟,2015年5月2日被告易某某以离婚索要钱财为由将我母亲房屋强行打开,损坏屋内财产价值达数万元,我与被告易某某间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易某某离婚。被告易某某辩称:原告陈某甲所诉不属实,我与原告陈某甲恋爱期间其有小孩的事实一直欺瞒我,在我怀孕后一直和另外女人住在一起,恋爱期间还经常打架,我瞒着父母与原告陈某甲登记结了婚。小孩出生后,我不会照顾小孩,给原告陈某甲打电话,都是一个女人接听,仍然和另外的女人住在一起。我离家出走后,每月至少回家看孩子三次。2014年11月14日,原告陈某甲说与那个女人断绝关系,我就回家居住,但原告陈某甲仍然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并把我的东西全部扔掉,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前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年6岁,双方离婚后,陈某乙由陈某甲负责抚养。2011年10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易某某自由恋爱,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易某某离婚起诉来院。经审理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申请书、证明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系自主自愿。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易某某系自愿结婚,并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易某某现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陈某甲与易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