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卓浦生(一般代理),鹤峰县走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