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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海洋与林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洋,林明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43号原告陈海洋,男,汉族。被告林明星,男,汉族。第三人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洋诉被告林明星、第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