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朱纪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明华。委托代理人裘丽洁(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纪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特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纪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纪昌于2015年1月17日前缴纳欠款人民币13556400元,执行费809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纪昌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市之星花园3幢1单元2302室的房屋,我院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4)浦民保字第103号,审理案号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341号,现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房处置权移交我院。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抵押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3500000元,目前该房无人居住。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纪昌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市之星花园3幢1单元2302室的房屋。在一拍中,买受人齐预美(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8890000.00元竞买获得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纪昌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市之星花园3幢1单元2302室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朱纪昌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市之星花园3幢1单元2302室的房产归买受人齐预美(身份证号码:××)所有。三、齐预美(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十五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