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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洁与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洁,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89-1号申请执行人:孙洁被执行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洁与被执行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难以处置,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