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元江与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江,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刘元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姚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江与被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元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刘元江承担100元,退原告刘元江880元。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