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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树国与许邦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树国,许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耿树国。被执行人:许邦柱。申请执行人耿树国申请执行许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