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与长沙同赋成长投资合伙企业、钟仁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长沙同赋成长投资合伙企业,钟仁华,周旋辉,熊佳丽,王玮,李加皇,何坤,单汨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0668号原告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业园*#厂房*楼***室。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胡寅,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同赋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号*********号房。法定代理人常小勇,系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仁华,汉。被告周旋辉,汉。被告熊佳丽,汉。委托代理人熊乐良,汉。被告王玮,汉。被告李加皇,汉。被告何坤,汉。被告单汨源,汉。原告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告长沙同赋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仁华、周旋辉、熊佳丽、王玮、李加皇、何坤、单汨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基于各方当事人在商谈和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1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593元,由原告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罗 希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