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卫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66号罪犯李卫忠,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凤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0三年八月十五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宝刑一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忠犯盗窃爆炸物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卫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分别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71��、(2012)宝刑二执字第001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卫忠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李卫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忠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又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