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