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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系原告宋某甲之长子。被告宋某丙。系原告宋某甲之次子。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