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钱桥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钱桥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6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被执行人:余姚市钱桥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纪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钱桥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姚市钱桥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3)字第021910654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胜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