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