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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百流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龙泉福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龙泉福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90号原告北京百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佳世苑27号1层114号-2,组织机构代码31814674-7。法定代表人方玉民,总经理。被告北京金龙泉福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塔照村六区15号。法定代表人付国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龙泉福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告知其于七日内到农行交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由原告北京百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静波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