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水平与朱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平,朱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王水平。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朱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平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需另行取证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水平撤回对被告朱怀春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水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