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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水平与朱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平,朱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王水平。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朱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平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需另行取证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水平撤回对被告朱怀春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水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