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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雪梅、汪伟樑与汪伟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梅,汪伟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罗雪梅。委托代理人:朱铁君。被告:汪伟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吴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雪梅诉被告汪伟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雪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雪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