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戴连生与XX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生,XX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戴连生,男,1963年1月29日生,彝族,开远市人。被告XX山,男,1972年3月20日生,彝族,开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连生与被告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连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连生撤回对被告XX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戴连生负担。审判员 孔令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文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