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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戴连生与XX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生,XX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戴连生,男,1963年1月29日生,彝族,开远市人。被告XX山,男,1972年3月20日生,彝族,开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连生与被告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连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连生撤回对被告XX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戴连生负担。审判员  孔令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文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