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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与张孝进、周志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负责人石征雄,行长。被告张孝进。被告周志峰。被告尤琪。被告周海龙。被告陆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与被告张孝进、周志峰、尤琪、周海龙、陆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