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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小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张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慧泽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8********。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子长县龙虎山**排*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31963********。王小军与张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冠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冠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军79700元,案件受理费996.5元,执行费1096元。2015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冠军于2015年11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军297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25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996.5元由张冠军于2015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执行费1096元由被执行人张冠军负担;以上和解协议由王建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