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晓滢与卢志雄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理人:陈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卢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52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9.57元;查封了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思威牌小型汽车(牌号:粤A×××××)一台,因该车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同意暂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