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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昌贵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杨昌贵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477号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巷口镇沙坪村高枧组。组织机构代码74571110-6。委托代理人陈权,女,汉族。被告杨昌贵,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昌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欣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乾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