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宝军与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军,王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素荣,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军、刘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为《蒙村房权证蒙D**-0202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宝军、刘素荣所有的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