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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与阳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阳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法定代表人:谭兴起。被执行人:阳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郴名下的存款15888.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住所地:温州市嘉福寺巷15号。法定代表人:谭兴起。被执行人:阳郴,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镇黄竹村新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051594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被执行人阳郴名下的存款15888.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谢智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