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与阳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阳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法定代表人:谭兴起。被执行人:阳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郴名下的存款15888.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住所地:温州市嘉福寺巷15号。法定代表人:谭兴起。被执行人:阳郴,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镇黄竹村新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051594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被执行人阳郴名下的存款15888.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谢智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