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汇商工谷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懋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商工谷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懋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商工谷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懋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汇商工谷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懋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