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殷海胜与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胜,马敬民,韩运霞,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04-1号原告:殷海胜,男。被告:马敬民,男。被告:韩运霞,女。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八中对面。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海胜诉被告马敬民、韩运霞、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海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敬民在江苏扬州江都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敬民在江苏扬州江都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