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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董庆安与张雷、高国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董庆安。被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高国英。董庆安与张雷、高国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雷、高国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庆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红星执行员  米格鹏执行员  胡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