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福康与陈徐州、陈进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康,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徐州,陈进军,陈玲琍,陈玲华,陈梅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勇。原审被告陈徐州。原审被告陈进军。原审被告陈玲琍。原审被告陈玲华。原审被告陈梅星。上诉人陈福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福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福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福康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福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颖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