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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春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6号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桃红,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吴春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