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继刚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8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刚,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省安龙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继刚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时未满16周岁)到石狮市蚶江镇通达集团后面停车棚,被告人刘继刚及许某某望风,谢某某用钥匙撬锁,共同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1辆春风牌CF150T-3型大绵羊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2、2015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继刚伙同许某某、谢某某到石狮市八七路石狮大厦好的佳便利店门口,被告人刘继刚及许某某望风,谢某某用钥匙撬锁,共同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1辆春风牌CF150T-3型大绵羊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11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2015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衙门路23号抓获被告人刘继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某、徐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谢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驶证、购车发票、合格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物证赃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继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刚伙同他人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81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继刚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继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继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继刚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雪萍录入员支丁丁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