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房秀艳诉被告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房秀艳,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于春艳,盘锦市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秀艳诉被告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原告房秀艳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郁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