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