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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周某某,女,1946年9月15日生。被告吴某甲,男,1969年7月14日生。系周某某长子。被告吴某乙,男,1974年12月24日生。系周某某次子。被告吴某丙,女,1972年7月22日生。系周某某长女。被告吴某丁,女,1982年10月15日生。系周某某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