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周某某,女,1946年9月15日生。被告吴某甲,男,1969年7月14日生。系周某某长子。被告吴某乙,男,1974年12月24日生。系周某某次子。被告吴某丙,女,1972年7月22日生。系周某某长女。被告吴某丁,女,1982年10月15日生。系周某某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