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文玲诉吕富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51岁。被告:吕某某,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