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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文玲诉吕富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51岁。被告:吕某某,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