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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贵州湄潭农商行申请执行陈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375-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胜勇。被执行人邓传兰。被执行人邓彬。被执行人陈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胜勇、邓传兰、邓彬、陈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坚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部分义务,并于2015年7月3日予以冻结。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陈坚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丁希勇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成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