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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莫仁宇与黎启旭、袁柳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仁宇,黎启旭,袁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莫仁宇。被执行人黎启旭。被执行人袁柳艳。申请执行人莫仁宇与被执行人黎启旭、袁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黎启旭、袁柳艳应偿还申请人莫仁宇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待计),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1434元。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5)丹执字第10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黎启旭、袁柳艳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黎启旭、袁柳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黎启旭、袁柳艳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