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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男,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华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9时08分许,被告人杨华驾驶鄂D8BP**小型面包车沿沙市区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东信药厂门前路段掉头时,与同向在后直行至此由葛师平无证驾驶的鄂D3L5**两轮摩托车相撞,照成葛师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恳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9时08分许,被告人杨华驾驶鄂D8BP**小型面包车沿沙市区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东信药厂门前路段掉头时,与同向在后直行至此由葛师平无证驾驶的鄂D3L5**两轮摩托车相撞,照成葛师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杨华赔偿了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万元,被害方对杨华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2、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荆公(司)检(痕)字(2015)第045号《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检验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华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被害人葛师平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过接触;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荆公(刑)鉴(法)字(2015)0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葛师平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4、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出具的荆公交认字(2015)第1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杨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葛师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当事人杨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华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证实被告人杨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杨华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被告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7、被告人杨华的身份材料和供述,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及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华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作出了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可以对被告人杨华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赵 耀 东人民陪审员 欧阳婷婷人民陪审员 徐 喜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