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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长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勇,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36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勇。委托代理人:金玉凤,系辽宁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申请人张长勇与被执行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张长勇与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团体购房意向书》(合同编号HII20110068);二、解除原告张长勇与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长勇购房款本金560,00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长勇违约金271,667元;四、被告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7元,收取6,059元,由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长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荣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