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张德宽、孙明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金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202号。负责人:侯胜忠,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德宽,农民。被告孙明宪,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告张德宽、孙明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德宽、孙明宪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德宽、孙明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