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1975年4月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王某,女,蒙古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在离婚前没有通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一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伊春市翠峦区某某楼106栋东第十四户商服房产的产权转移到王某名下,房屋价值280000.00元,被告剥夺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房屋产权确权,婚前财产依法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二被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不具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赠予合同纠纷,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应变更其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忠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