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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汪某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