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汪某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