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晖申请执行吴贤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晖,吴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夏晖。被执行人:吴贤军。申请执行人夏晖与被执行人吴贤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