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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庆中林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麟,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中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庆中林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庆中林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冻结被告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庆中林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华林人造板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宜房字第××号、庆国用(96)第07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再松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