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鲁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鲁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49号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佟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娇,现住沈阳市。被告王军,现住辽中县。被告鲁巍,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鲁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交。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谢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