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与胡祖国、张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胡祖国,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47号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法定代表人杨凡,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彭锋,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钟银明,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胡祖国。被申请人张霞(被申请人胡祖国之妻)。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接受十堰市张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申请人胡祖国、张霞作出计生征告知(2015)第001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告知书》,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申请人胡祖国、张霞作出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胡祖国、张霞送达该决定书。被申请人胡祖国、张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胡祖国、张霞作出的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胡祖国、张霞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旗红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