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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吴某甲,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某,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鸿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王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邵忠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1981年初举行婚礼,1981年生儿子吴某乙,1982年生女儿吴某丙。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十年有余。2013年9月份及2014年12月份原告两次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王某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我和被告感情破裂十年有余,各自吃住,从未一起生活,婚姻名存实亡,并非因为被告有病而逃避责任,我本人也系××人,我们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当庭撤回分割家庭财产的诉请,表示现在只要求离婚,家庭共同所有房屋以后再行分割。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现在夫妻感情没有了,就是房子的事情没处理好我才不同意离婚的,原告如果放弃房子,我就同意离婚。家��共有三套房子属实,原告的户头只有25平方米,我和原告还有我儿子共同分得一套,我儿媳妇、孙子分一套,我女儿、外孙子分一套。原告现在住的是廉租房,如果以后廉租房不给他住了,我儿子同意出钱给他租房住,不会让他没有房子住。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门诊病历2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及被告于2013年7月份被检查出患有××综合症后一直在就诊的事实。原、被告对对方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1981年初举行婚礼,1981年10月生儿子吴某乙,1982年生女儿吴某丙。现��女均成家。家庭共有财产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3套,其中现房2套,分别是位于蚌埠市淮上区90平方米的房屋1套和75平方米的房屋1套,另有90平方米的期房1套。上述房屋的安置对象包括吴某甲夫妻、吴某乙及其妻子和儿子、吴某丙及其孩子等7人。2013年7月份,王某被检查出患有××综合症。2013年9月23日、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长达30多年,并生育子女两人,在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被告患病等原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距原告第一次起诉至今双方已分居2年,期间原告多次要求离婚,均因被告不同意,法院未予准许。现在被告亦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只是因为房子问题没有处理好,才不同意离婚的。现原���只要求离婚,并表示家庭共同所有的房屋以后再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且因家中三套房屋是家中7人共同财产,也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在离婚案件终结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简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审理终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