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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伟平与马强、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马强,刘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王伟平。被告马强。被告刘丽霞。被告刘丽霞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伟平与被告马强、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平、被告刘丽霞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借北门村陈爱锋现金500000元,经营纺织厂,当时规定每月利息7500元,每半年结息。办手续时由我担保。今年6月债主要利息时,被告分文不还,更不见面,债主陈爱锋催我履行担保义务本息由我偿还,经多次协商找人调解,陈爱锋免去利息,让我还了本金400000元了事。后我找被告还款,但被告既不见面,也不接电话,现我万般无奈依法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垫付的借款400000元。被告马强未答辩。被告刘丽霞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方经营纺织厂需要流动资金,于2015年1月1日向陈爱锋借款500000元,由原告担保,后因纺织行业形势不好且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外债,故由原告承担了偿还责任,纺织厂已破产,只剩法院查封的龙口市碧海尚城住宅楼顶外债,别无其他财产。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以经营纺织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北门村陈爱锋借款500000元,由原告作为保证人。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借款,故由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向陈爱锋偿还借款40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该400000元借款时,被告却拒不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收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陈爱锋借款500000元无力偿还,由原告作为担保人向陈爱锋偿还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4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强、刘丽霞给付原告王伟平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00元,由被告马强、刘丽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张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丽洋人民陪审员  白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