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包信成与朱建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信成,朱建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包信成。被告朱建清。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2幢1室一层、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信成与被告朱建清、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信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